中新網台州11月21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張茹穎)胡某等人在居民小區私建非法電鍍作坊,將含有重金屬的廢水隨意排放,超標25倍之多,嚴重破壞環境。不過,這個黑作坊“開張”才四天就被有關部門查獲。11月21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污染環境案,分別判處老闆胡某、胡某某以及員工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八個月和六個月。
  胡某和胡某某都是溫州永嘉人,今年5月中旬,兩人聽說辦電鍍廠投資少、利潤大,就在仙居縣橫溪鎮一個移民小區內租了兩間房屋,開辦了一個簡易電鍍作坊,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也沒有任何環保設施。胡某負責聯繫原料來源,胡某某則負責設備籌備等。
  兩人都是門外漢,電鍍作坊要運轉起來,還缺一個專業人員。於是,5月22日,他們到永嘉勞務市場雇佣了楊某做電鍍普工。
  楊某是四川人,之前做過幾個月的電鍍工。對於這份工作,他剛開始還有些謹慎:“聽說沒經過審批辦電鍍廠是違法的,現在查得很嚴。”“大不了就是罰罰款,停個業,你放心,加工的時候把門關上,不會有人發現。”胡某和胡某某卻沒在意,明知違法還抱著僥幸心理。最終,楊某在高工資的誘惑下接受了這份工作,負責該廠的生產和技術管理。
  5月24日,該電鍍作坊正式“開張”,利用一些簡陋的設備,經過除油、除銹、鍍鋅等工序將從永嘉運來的螺絲等五金配件進行清洗鍍鋅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沒有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牆角的地漏排入化糞池。
  然而,讓胡某等人萬萬沒想到的是,這個黑作坊僅“開張”了4天就被群眾舉報,被有關部門查處了。5月28日,仙居縣環保局對廢水排放口採集的水樣進行檢測,發現總鉻濃度為37.3mg/L,超過排放標準(1.5mg/L)25倍。
  根據2013年6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非法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3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排放者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胡某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根據犯罪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黑心老闆偷排電鍍廢水 排四天獲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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